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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。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,参加本会活动,遵守本会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(三)南阳理工学院校友。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: 曾在南阳理工学院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各类学历教育的毕业生、肄业生,各类非学历教育的进修、培训学生(学习不少于一年)。 第七条 会员权利: (一)在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对本会工作、活动、经费开支的建议、监督权; (六)会员事业发展与有关问题,请求帮助权 (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八条 会员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(三)宣传母校,为母校跨越发展征集、提供合理化建议; (四)积极完成本会号召的有关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。 (五)会员之间有相互帮助、相互支持的义务。 第九条 本会在学院的领导下,团结依靠广大校友、会员开展工作。 第十条 本会设校友联谊总会和各地校友联谊会,各地校友联谊会接受校友联谊总会的领导。各地校友联谊会的成立及机构组成须经校友联谊总会审批备案。 第十一条 校友联谊总会构成:设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一名,副会长三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两名,理事会成员若干。校友联谊总会下设办公室,具体负责校友联谊总会的日常工作。 第十二条 本会组织形式为松散型,在校友集中地区可设地区校友联谊会,负责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。各地校友联谊会的机构设置可参照校友联谊总会的机构设置,正式名称不可冠以“分会”名字,直接称为“南阳理工学院×××校友联谊会”,如:“南阳理工学院北京校友联谊会”。各地校友联谊会实行校友联谊总会管理下的会长负责制,全面负责该地校友联谊会的运作事宜。 第十三条 各地校友联谊会的机构人员可采用推举的办法产生。人员如有调整,须经过本地校友联谊会推举,并报校友联谊总会审批备案。 第十四条 校友联谊总会和各地校友联谊会骨干组织成员任期为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 第十五条 校友联谊总会定期邀请全国校友参加总会联谊活动。组织形式、活动时间及地点可使其情况而定;校友联谊总会不定期邀请校友回院举办讲座、座谈和校企合作活动;校友联谊总会创办校友网站和校友刊物联络校友、宣传学院;校友联谊总会每年不定期到各地校友联谊会巡视、交流、收集用人信息和技术发展信息、寻找校企合作机会。 第十六条 各地校友联谊会每年要不定期举办校友联谊活动,至少一次;各地校友联谊会不断扩大各地校友联谊会规模,收集学院急需的各种信息,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母校办学提供支持。 第十七条 校友联谊总会费用由学院拨付,并接受个人及团体的捐资。校友联谊总会经费由校友联谊总会办公室负责管理、使用并提交收支报告。 第十八条 各地校友联谊会可酌情协商会员会费,自行筹集,自行管理。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校友联谊总会领导机构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。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友联谊总会大会通过后施行。由校友联谊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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